希伯来书“完全”的意思
张熙和牧师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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希伯来书的重心是完全

本章会聚焦希伯来书的一个主题——完全,探寻希伯来书的精髓。

希伯来书讲论了一个晦涩难明的话题:旧约献祭制度。所以很多基督徒觉得这是一本神秘书卷。然而我们必须掌握希伯来书的教导,否则永远无法明白旧约,只能雾里看花。其实希伯来书为我们归纳出了旧约的属灵精髓,是明白旧约特别是摩西五经的关键。

本章只能对希伯来书做个必要的简明阐释,着重思考一个可以明白整卷希伯来书的关键概念,就是“完全”或者“得以完全”。另一个相关词是“圣洁”或者“成圣”。但短短一章篇幅,我们只能思考“完全”一词。

“完全”这个概念在希伯来书有多重要呢?按希腊原文计算,动词形式在希伯来书出现9次,而新约其它地方出现14次,可见一半以上都出现在希伯来书。再加上其它同源词,希伯来书一共14次提及“完全”。统计数字显明,“完全”是希伯来书的核心概念。

希伯来书的“完全”是什么意思呢?我们不能按自己的定义随意解释圣经词语,必须根据圣经的用法确定它的意思。并非查一下词典中“完全”的定义,再套用到希伯来书就行了;因为辞典定义未必表达出了作者本意。必须查看作者本人如何用“完全”一词,才能确定它的意思。好在希伯来书出现了很多次“完全”(包括不同词性),查考工作相对容易。若是只出现了一、两次,就只好猜测了。但“完全”在希伯来书出现14次,不必猜测。

旧约献祭不能使人完全

希伯来书关注的是旧约献祭制度以及相应的祭司制度。所以希伯来书是在讲论律法、献祭和祭司职分的语境下,用到了“完全”一词。我们先从希伯来书10章小范围看起,然后再扩大范围。10章的前14节经文内,“完全”出现了两次。1节说:

律法既是将来美事的影儿,不是本物的真像,总不能藉着每年常献一样的祭物叫那近前来的人得以完全

献祭制度不能使人完全,包括那些真诚地想要亲近神的人。即便定期、频繁地献祭,也不能得以完全。献祭是为了赎罪[1]。既然祭物不能“叫那近前来的人得以完全”,那些“近前来的人”就无法与神亲密相交。基督的献祭为我们开辟了一条通道,我们才敢进入至圣所亲近神。

旧约的祭牲无论献上多少,仪式多么复杂,也不能使敬拜的人完全。然而,因耶稣一次献祭,“便叫那得以成圣的人永远完全”(来10:14)。

完全:脱离罪

纵观希伯来书10章,“完全”的意思便浮现了出来。1节说,律法“总不能……叫那近前来的人得以完全”。留意“总不能”这个强烈字眼。献祭是律法以及旧约信仰的核心,然而人无论多么殷勤、忠实地献祭,都不能得以完全。因为设立献祭的初衷并非要使人完全,它只是“将来美事的影儿”(来10:1),这美事是神为那些信靠他的人存留的。按照神的救恩计划,律法的目标是教诲,它是“我们训蒙的师傅,引我们到基督那里”(加3:24)。

然而,等到律法已经发挥了关键作用,达成了神的既定目标,引领我们到了基督那里,律法就完成了使命。因为我们已经认识基督,在他里面因信称义,并从“师傅”(律法)那里明白了耶稣必须死,才能救我们。现在我们不再需要律法,当然还会由衷感谢这位“启蒙老师”(加3:25)。

旧约献祭只是“美事的影儿”,指向了那真正有效的、基督为我们献上的祭。显然献祭具有应许的本质,能够让那些献祭的人有得救的盼望,正如我们一样(罗8:24)。纵然不断地献祭,这些祭物也不能让人得以完全。有属灵分辨力的人由此明白:献祭具有应许的特性。神设立献祭的本意并非让罪人得以完全,所以献祭不可能产生这种果效。

献祭若能够让罪人完全,则“献祭的事岂不早已止住了吗?”(来10:2)献祭若能够让你完全,你就不需要再献祭,“因为礼拜的人,良心既被洁净,就不再觉得有罪了”(来10:2)。

“得以完全”(来10:1),意思就是罪得到了“洁净”(来10:2)。如果我们已经得到洁净,即完全,就不必再次献祭。然而旧约献祭不能让人得到洁净,所以必须不断地献祭。

3节说,“这些祭物是叫人每年想起罪来”。献祭非但不能洁净人的罪,还让人想起罪来。负罪感之所以挥之不去,正因为祭牲无法洁净这个罪人。

4节说,“因为公牛和山羊的血断不能除罪”。祭牲“断不能”除掉人的罪,人只好不断地献祭。

到此为止已经看见了三个平行概念:完全就是得洁净,得洁净就是除去罪,所以完全与除去罪息息相关。而成圣或者得以圣洁,意思也是罪得洁净。“耶稣要用自己的血叫百姓成圣,也就在城门外受苦”(来13:12)。“我们凭这旨意(即神的旨意),靠耶稣基督只一次献上他的身体,就得以成圣”(来10:10)。“因为他一次献祭,便叫那得以成圣的人永远完全”(来10:14)。留意“完全”与“成圣”[2]或者“得以成圣”的内在联系。

我们成圣后,就能够亲近神,与他相交。正因为已经成圣,所以圣经称每一个基督徒为圣徒(罗1:7,林前1:2等等)。希腊文“圣徒”(hagios)与“成圣”(hagiazō)是同一个字根。圣徒就是已经罪得洁净、成为圣洁、得以完全的人。人的罪被除去后,就不再因为负罪感而深受煎熬了。由此可见,希伯来书的完全,意思是脱离罪。

耶稣因受苦难得以完全

有趣的是,希伯来书所给出的“完全”的定义——脱离罪,也应用到了主耶稣身上。耶稣从未犯罪,何谈“脱离罪”呢?答案就在希伯来书2章。

那里说耶稣“因受苦难得以完全”(来2:10)。其中包括了试探之苦:“他自己既然被试探而受苦”(来2:18)。他跟我们一样,都有“血肉之体”(来2:14),所以也会遭受犯罪的试探和压力。然而他自始至终都胜过了罪,没有犯罪。他抵挡罪是付上了高昂的代价,并且取得了决定性的胜利,坚守住了他的自由。

对比亚当这个人物,就有助于我们更清晰明白这一点。亚当在伊甸园时是无罪的。然而面对试探:要么违背神;要么忍受试探之苦,绝不屈服,对神矢志不渝。亚当屈服了,违背了神,失去了自由之身。

亚当面对试探若顺服了神,就会因为顺服而“得以完全”,依然是无罪的自由人。亚当起初没有犯过罪,所以是无罪的,某种程度上是“完全”的。他若胜过罪,就能够进一步“得以完全”,这才是圣经定义的真正的完全。亚当失败了,耶稣却得胜了。

耶稣得胜了,所以才能够救我们脱离罪。罪的奴隶无法胜过罪,因为奴隶无权管辖主人。然而耶稣救我们脱离了罪的枷锁,我们能够像他那样战胜罪。他也曾凡事受过试探,只是没有犯罪(来4:15)。耶稣击退了罪和黑暗权势所能发起的最猛烈的攻势,大获全胜。

脱离罪

“天父的儿子若叫你们自由,你们就真自由了”(约8:36)。此处特别是指脱离罪的自由,因为耶稣两节之前刚刚说过:“所有犯罪的,就是罪的奴仆”。没有脱离罪,就不可能有真自由。

以吸毒者为例,只要没有遭到起诉,法律上他就是自由的,可以享受公民的一切权利。可能他也没有债务缠身,按照法律上“自由”的定义,他是自由的。然而只要没有脱离罪、脱离毒瘾,他就不是“真自由”的,也享受不到真自由。

你可能积蓄丰厚,因而经济自由。也许不是百万富翁,但至少付得起房租。身体灵活自如,没有患病致残。个人权利也受到宪法保护,拥有人身自由。然而你若是罪的奴隶,被贪婪、欲望或者任何形式的“瘾”所控制,你就不是真正的自由人。

“天父的儿子若叫你们自由,你们就真自由了”。脱离罪才是真正的自由。耶稣继续说:“你们必晓得真理,真理必叫你们得以自由”(约8:32)。基督的真理让我们得自由。圣经讲论的自由并非政治自由、经济自由,而是属灵自由,即脱离了罪。没有脱离罪,其它林林总总的“自由”都是空洞的。

脱离罪的两种危险

说到脱离罪的自由,必须纠正两种危险概念;无论在哪个概念上出错,后果都很严重。第一个危险是,自以为自由了,其实并不自由。第二个危险是,确实自由了,却滥用自由。圣经谈到了这两种危险。

第一个危险:自以为自由了

(1)觉得有罪

祭物若真的让人脱离了罪,他“就不再觉得有罪了”(来10:2)。旧约献祭体系下,人依然觉得有罪;在基督里则不同,“因为他一次献祭,便叫那得以成圣的人永远完全”(来10:14),让我们脱离了负罪感。

要小心理解“觉得有罪”这句话。是不是说做基督徒是一种心理作用,现在相信了耶稣为你而死,就不再有负罪感了?难道基督教的主要贡献是让人精神受益,除去了损害精神健康的负罪感?基督教除去了心理重担、内疚情结,所以耶稣牺牲的主要目的是医治我们的“内在”或心理?

(2)自欺的危险

本书不会涉猎精神科或者心理学。然而很多人已经掉进了自欺的陷阱:“感觉”得到了饶恕与真的脱离了罪,这完全是两码事。其实很简单:你若仍在罪的权势下,却没有丝毫负罪感,就是落入了自欺,岌岌可危。因为你没有意识到自己是罪的奴隶,吃了属灵的鸦片。从这个角度而言,卡尔•马克思谴责宗教的话不无道理:宗教是麻醉民众的鸦片。

马克思说,宗教让人感觉良好,尽管周遭的一切毫无改变。一贫如洗,又遭受地主、资本家盘剥,宗教却给了他们上天堂的希望。服用了鸦片(宗教),忘乎所以,才会感觉良好。剥削者变本加厉,困苦人却沉迷于宗教鸦片的毒瘾下。马克思的话不无道理。

我们也可能成了属灵毒贩,向那些属灵困苦的人兜售鸦片。这就如同给伤兵打一针吗啡,可以减轻痛楚,但真的有所好转吗?他可能感觉好多了,但伤势依旧;若不赶紧疗伤,就会流血而死。

我们传讲神的话时不要落入自欺,不要兜售属灵的鸦片。切勿活在自欺中,这种捆绑最危险。自欺就是依据某些基督教教义,自以为脱离了罪,其实还是罪的奴隶。比如有一种教义宣称,只要接受神的赦罪,你就被赦免了;相信自己得到了饶恕,你就被饶恕了。真是悦耳动听。然而我依然是罪的奴隶,罪的债台高筑,如何是好?只得天天祈求饶恕:“神啊对不起!我昨天、今天都失败了,大概明天也会失败。”这就是基督徒生命?

可能你“得寸进尺”:求毕饶恕,还想努力忘却负罪感。虽然还在罪的辖制下,罪的话题不谈不想、也不担心,因为耶稣的血已经洁净了你,以后还会继续洁净你。

(3)不必在意你的罪?

我们听到的是:不要担心罪,即便它像癌一样吞噬、侵蚀你的身体。无论犯罪多么频繁,无论属灵状况多么糟糕,总会得到饶恕。可能属灵上你已经一贫如洗,债台高筑,但这些被一笔勾销了。即便余生继续累积罪债,神永不透支的账户也会为你清还一切!

不大对劲吧?就因为我们认为神会赦免,便可以永远堆积罪债?你看见这种想法的致命危险了吗?这是在鼓吹人不必在意犯罪!

有些基督徒想忘掉罪,因为一再祈求饶恕、天天向神道歉,好累啊,不能没完没了吧?神岂不也听累了我们这种无休止的道歉?反复求饶恕,这与律法下反复献祭有何区别呢?

(4)罗马书7章描述的是基督徒生命吗?

很多基督徒尚未从罗马书7章所说的罪的捆绑,跨越到8章所说的脱离罪的权势,得到在基督里的自由。有人竟然说,罗马书7章描述的是基督徒生命!若是这样,那么罗马书7章的“基督徒”生命,跟6章、8章所阐述的明显相互矛盾。细读罗马书7章,意思一目了然:这人根本活不出属灵生命来,很难冠之以“基督徒”的称谓。遗憾的是,很多基督徒看见罗马书7章是完全勾勒出了他们自己失败的基督徒生命,所以能够感同身受。

我们必须依照圣经来检讨自己的失败,生命必须符合圣经所描述的“在基督里”的生命状态。一旦基督徒“受洗归入基督……归入他的死”(罗6:3),他就是“在基督里”了。他在基督里已经向罪死了,因为“我们在罪上死了的人岂可仍在罪中活着呢?”(罗6:2)罗马书7章所描绘的就是被罪辖制的生命。“在罪上死了”(“向罪死了”)不仅仅是法律或者礼仪上的概念,更是日常生活的实际状态,保罗在6章所关注的就是这种生命状态。

但很多“基督徒”受洗时没有与基督同死。没有向罪死,当然也就无法经历到罗马书6章7节这句真理:“已死的人是脱离了罪”。结果每天依旧活在罪的权势下,陷入了犯罪和负罪感的恶性循环中,无力自拔。他们试图从心理上摆脱掉这种负罪感的无情折磨。然而依然在罪势力的控制下,却寻求得到饶恕的感觉,这就是自欺。

(5)觉得有罪是心理问题,抑或属灵问题?

希伯来书10章2节说,耶稣的献祭让人“不再觉得有罪”,这只是心理作用吗?如果成为基督徒就是心理上感觉被饶恕了,那么旧约献祭岂不也有同样果效吗?旧约献祭制度也能够让人得到心理益处,既然如此,公牛和山羊的血岂不就足够了吗?看见这动物代表我而被献上为祭,我相信雅伟神悦纳了,因为是他设立了献祭制度。我认了罪,献上动物为祭,就得到了饶恕。显然,不能说旧约献祭就没有心理上的功效。

我没有发现犹太著作中哪里说过旧约献祭无法除去他们的负罪感。就我阅读所及,无论是拉比文章,还是犹太文献,从来没有这类话。似乎祭牲让献祭者得到了心理解脱,不再有负罪感。

然而希伯来书说的是属灵上的释放,并非心理解脱。问题是旧约献祭不能让人脱离罪的权势,所以没有功效。每当犯罪,负罪感便卷土重来,必须再次献祭。犯罪、负罪感、献祭,周而复始。献祭确实让人得到了心理解脱,但不能持久,因为没有真正脱离罪。

心理专家可以缓解人的精神压力,他可能建议你去加勒比岛度假。这趟度假归来,谁不会神清气爽呢?单从心理层面而言,度假跟去教会效果相当。

相比之下,我们觉得主耶稣在为难我们,他说不舍己就不能做他的门徒。舍己?单单这个要求,就足以大煞风景了。你可能说:这种心理学可不好。不错,耶稣不是在传讲心理学。

(6)心理学式的福音不能救我们

宗教都能提供一粒“心理去痛片”,缓解负罪感的痛楚,安抚烦恼的心灵。这种宗教就会吸引人。

旧约献祭确实能够给人心理安慰。然而希伯来书说基督的献祭让我们不再觉得有罪,这句话远非心理学,而是真正脱离了罪的属灵经历。若是真的脱离了罪和罪的权势,我们当然不会再感觉到被罪辖制,做一些身不由己的事情。

你对一个吸毒者说:“毒品对你有害,但不必担心,因为现在人人都吸毒。”你这样说是在给他一些心理安慰,可是他依然在毒瘾之下。尽管有你的担保,他却知道毒品在摧毁他的健康,也弄到他倾家荡产。

同样道理,福音心理学帮不了人。你对罪人说:“放心吧,神赦免了你的罪。”他就是觉得哪里不对劲。你又解释说:“问题是你缺乏信心。即便你还是罪的奴隶,只管抓住饶恕这个白白的礼物就行了。谁是完人呢?”

我们是在告诉这个罪人:不用理会罪,即便你深陷其中!他很快就会发现,无论他多么频繁地抓住神赦罪的应许,依然在罪的压迫下一而再、再而三地犯罪,身不由己。他总是求饶恕,也知道好像哪里不对劲;但他听人说这是他的信心问题。我们成了庸医,诊断错误,又开错了药。这就犹如给重症病人开了止痛片,告诉他吃下就没事了。

求神鉴察我们内心,让我们看见自己的真实情况。耶稣的献祭以及他宝血的能力,将我们从罪的权势下释放出来了吗?若是依然活在罪中,心理上却感觉良好,我们就是属灵瘫子,活在自欺中。这正是“死在过犯罪恶之中”(弗2:1)。

我们若是在罪的辖制下,那么感到内疚更好,就会呼求神救我们脱离捆绑。最近读了一本医学专家的著作,他说:痛感是生命的迹象和复原的希望;一旦受感染的细胞已死,就不再有痛感了。但愿我们还能感受到被罪折磨的痛楚,并且因为痛楚而迫切寻求救主。

你真的脱离了罪(或者毒瘾),则无需别人说服你说:你已经自由了。实际状态如何,心理上当然感受得到,无需什么花巧。

(7)轻视罪还是重视罪?

人对待罪有两种态度:轻视和重视。轻视即认为我们可以继续犯罪,因为基督已经代我们偿还。这种宗教观会麻痹我们敏感罪恶的触觉,泯灭我们的良心,足以致命。心理学式的福音常常会流露出这种轻视罪的态度。

另一种是重视罪。如果神不重视罪,何必让基督为我们的罪而死呢?神“不爱惜自己的儿子为我们众人舍了”(罗8:32)。保罗教导我们重视罪:“神既不爱惜原来的枝子(即悖逆、不信神的犹太人),也必不爱惜你”(罗11:21)。神是恩慈、良善的,也是圣洁、公义的。“只要你长久在他的恩慈里,不然,你也要被砍下来”(罗11:22)。

主耶稣非常重视罪,尤其严格要求他的门徒。想一想他这些惊人之语:

若是你的右眼叫你跌倒,就剜出来丢掉,宁可失去百体中的一体,不叫全身丢在地狱里。(太5:29)

他这番话是对身边门徒以及会众说的(太5:1)。如果门徒犯了罪也没有下地狱的危险,则何必讲给门徒听呢?这番话若不是对门徒说的,则为什么登山宝训的其它教导就是对门徒说的呢?保罗警告加拉太信徒:

7不要自欺,神是轻慢不得的。人种的是什么,收的也是什么。8顺着情欲撒种的,必从情欲收败坏;顺着圣灵撒种的,必从圣灵收永生。(加6:7-8)

“剜出眼睛”是属灵上的意思,并非字面意思。迄今为止,还没听闻过教会有人真的剜出了眼睛。而且剜出眼睛也解决不了罪的问题,因为耶稣在前一节说,罪是人心的问题(太5:28)。剜出眼睛、砍掉手(太5:30),并不能治本。心有所愿,眼就寻视,手随心动。耶稣是在说:一旦有什么危及到了我们得永生,我们就必须采取果断行动。他重视罪的态度,从另一段话也表露无遗:

8倘若你一只手或是一只脚叫你跌倒,就砍下来丢掉。你缺一只手或是一只脚进入永生,强如有两手两脚被丢在永火里。9倘若你一只眼叫你跌倒,就把它剜出来丢掉。你只有一只眼进入永生,强如有两只眼被丢在地狱的火里。(太18:8-9,参看可9:43-48)

耶稣这番话是对谁说的呢?当中的“你”是谁呢?这一章的开篇显明,耶稣讲话的对象是门徒,可见也是基督徒。

耶稣没有教导我们轻视罪,也没有传讲廉价的赎罪。那轻视罪的人是没有认识到,主为了赎我们的罪,付上了难以想象的高昂代价。有些人的信心纯属假想,他们以“信心”的名义为所欲为。滥用神的良善和饶恕,这是大错特错。“落在永生神的手里,真是可怕的!”(来10:31)

(8)故意犯罪对比无意犯罪

“罪”字最常见的希伯来字是chatta,基本意思就是“偏离了目标”,“迷路”[3]。例如,主呼召我们活出得胜的基督徒生命,我们若失败,就是犯罪:要么做了不当做的事,要么当做的事没有做。无论哪一种罪,都是偏离了目标,违背了呼召。

在旧约,罪主要分为两种:误犯罪和故意犯罪。误犯罪就是并非蓄意犯罪,即不知道这是违反了神的命令。我们犯了一个错误,偏离了神为我们设立的行为准则或者目标。

圣经中只有一种罪可以借献祭得蒙饶恕,就是并非故意而犯的罪,无意中犯了个错。我强调“错”,因为很多基督徒将罪与错做了错误的划分。你做了什么事情不对,称之为犯了个错,意思是比犯罪轻微些,可见你其实不明白圣经中什么是罪。你轻看了罪,没有意识到错误也是罪。

很多人托词说,他们只是犯了个错。这是人所理解的罪。圣经所说的罪未必是故意犯的。

无意犯的罪依然是罪,它是误犯的罪。但反过来说,并非每次出错都是罪。你拨错了电话号码,这是个错误,但不是罪。影响到了属灵生命的才是罪。属灵层面的错误可能是无意的罪,因为我们并没有意识到自己做错事了。对某人不体谅,或者忘了别人托付我们的事情,这些是疏忽罪,往往是粗心的缘故。粗心并非小事,很多致命的严重事故都是粗心造成的。

难怪圣经很少出现“错误”一词,因为错误也是罪,需要弥补损失,需要献祭。利未记22章14节就是误犯罪的一个例子:“若有人误吃了圣物,要照圣物的原数加上五分之一,交给祭司。”有些译本将“误”字译作“无意中”。利未记4章13-15节又是一例:

13以色列全会众,若行了雅伟所吩咐不可行的什么事,误犯了罪,是隐而未现、会众看不出来的;14会众一知道所犯的罪,就要献一只公牛犊为赎罪祭,牵到会幕前。15会中的长老就要在雅伟面前按手在牛的头上,将牛在雅伟面前宰了。

此处视错误为“犯了罪”,会众有罪了。尽管会众起初没有意识到犯了错,此处却称之为“罪”,所以必须献上赎罪祭。

第二个危险:滥用所得的自由

(1)故意犯罪不得赦免

故意犯罪的后果非常严重。比如你为了伤害某人,就故意撒谎而误导他,这就是故意犯罪,你是在惹火烧身。圣经的警告令人战兢:故意犯罪的,断不得赦免。这种罪得不到宽恕。保罗一定是想到了这一点,所以劝勉我们“当恐惧战兢,作成你们得救的工夫”(腓2:12)。身为拉比,保罗完全明白圣经中罪的含义。然而很多人不知道罪的本相,看了使徒这句话便大惑不解。务要仔细思想律法中的这番话:

27若有一个人误犯了罪,他就要献一岁的母山羊作赎罪祭。28那误行的人犯罪的时候,祭司要在雅伟面前为他赎罪,他就必蒙赦免。29以色列中的本地人和寄居在他们中间的外人,若误行了什么事,必归一样的条例。30但那擅敢行事的,无论是本地人,是寄居的,他亵渎了雅伟,必从民中剪除。31因他藐视雅伟的言语,违背雅伟的命令,那人总要剪除,他的罪孽要归到他身上。(民15:27-31)

故意犯罪就是违抗神的举动;是坚持己意,故意无视、拒绝神的旨意;是目空一切、狂傲自大,将自己的意愿放在了至高神的旨意之上。“擅敢行事”一词,希伯来文的字面意思是“高抬起手”,可见是自高自大。(吕振中译本译作“以高傲手段行事的人”,新译本译作“那胆大妄为的”。)可以说,故意犯罪就是背道,因为这罪人狂傲到一个地步,“亵渎了雅伟”(民15:30)。

旧约只有误犯的罪,才能得到赦免。大祭司一年一次进入至圣所,“带着血为自己和百姓的过错献上”(来9:7)。那故意妄为的罪,就没有赦免或赎罪祭了。

希伯来书10章26节可以见到这个原则:“因为我们得知真道以后,若故意犯罪,赎罪的祭就再没有了”。这节经文将故意犯罪的严重后果说得一清二楚,令人战兢。这并不是对非基督徒说的,而是在提醒基督徒,即已经“得知真道”、与神立约的百姓(参看来10:30节,“他的百姓”)。

29节也是在提醒基督徒:“何况人践踏神的儿子,将那使他成圣之约的血当作平常”。这成圣的人就是信徒,基督的献祭使他“成圣”了(参看来10:14)。希伯来书13章12节说,“耶稣要用自己的血叫百姓成圣,也就在城门外受苦”。

靠新约之血得以成圣的人,若是藐视、践踏这血,就再没有赎罪祭了。希伯来书10章28-29节以问题形式道出了这一点:旧约尚且对这种罪严惩不贷,现在又当如何严惩呢?希伯来书10章28-29节说:

28人干犯摩西的律法,凭两三个见证人尚且不得怜恤而死;29何况人践踏神的儿子,将那使他成圣之约的血当作平常,又亵慢施恩的圣灵,你们想,他要受的刑罚该怎样加重呢?

圣经的教导一清二楚,教会还是有人充耳不闻:“不可能,一定是搞错了。”搞错?如此直白的言语,我们却闭目塞听!为了我们永恒生命的益处,下面仔细查考这段话。

希腊文旧约(七十士译本)说到甘心祭的时候,往往用了“故意”或“愿意”(hekousiōs)一词。例如诗篇54篇6节(七十士译本是53章8节):“我要把甘心祭[4]献给你”。“甘心”一词就表明,这人并非迫不得已,而是心甘情愿、自主选择去做的。

彼得前书5章2节也用到了hekousiōs。彼得劝勉长老们务要牧养神的群羊,“不是出于勉强,乃是出于甘心”。服侍也有差别:一种是心甘情愿,一种是迫不得已。牧者要甘心乐意地牧养群羊。

人若故意犯罪,就是自愿的选择,并非情势所迫。这种人就不再有赎罪祭了。听见了这个真理,我们若能够恐惧战兢,不再自鸣得意,就会在永恒里蒙福。

(2)并非迫不得已而犯罪

在旧约,若有人并非迫不得已而故意犯罪,即便是软弱的缘故,他也会被处死,不得怜恤。

比如奸淫罪,假设两个人犯了奸淫罪,他们并非事先预谋,彼此商量说:“我们犯罪吧!”而是有一天两人独处一隅,渐渐地都情不自禁,最终因为软弱而犯了奸淫罪。按照摩西的律法,他们能得到宽恕吗?利未记20章10节给出了明确回答:“奸夫淫妇都必治死”。这就是希伯来书10章28节所说的“不得怜恤”,这是律法的一贯原则。

旧约都不接受软弱这种借口,我们以为新约就会接受吗?不可能。为什么呢?答案很简单:我们在新约下没有任何理由软弱,因为神借着圣灵已经赐下了足够的恩典和能力,我们可以无往不胜。这就是罗马书8章的好消息。

有所局限的旧约尚不接受软弱为借口,更何况新约呢?旧约下的人没有圣灵,所以更难抵挡试探(当然并非不可能,比如约瑟的例子,创39:10-12)。旧约下肉体软弱更是合情合理的诉求,律法也拒绝接受。犯奸淫的,或者一怒之下打死人的(利24:17),即便以软弱为由而请求怜悯,也必被治死。

弟兄姐妹们,新约下的基督徒若故意犯罪,何以辩白呢?每一个基督徒都从神得到了圣灵的恩赐,可以靠圣灵的能力胜过形形色色的试探,所以责无旁贷。这个可怕的真相是:故意犯罪,就不再有赎罪祭了。因为前文已经看见,故意犯罪就是一种背道行为。

正因如此,早期教会时代很多人不愿受洗,惟恐受洗后再犯罪,特别是故意犯罪,就会受到神的审判;于是等到弥留之际,才在病榻上受洗(例如第一位基督徒皇帝康士坦丁)。

兹事体大,我斗胆提出一个建议,当然不敢说得太绝对。若我对圣经理解得正确的话,我认为即便一个人故意犯罪了,或者自认为是故意犯罪,他也应该立即悔改,求神饶恕。求神怜悯还会有什么损失吗?

至于能否得到饶恕,就不得而知了。因为希伯来书10章26节确实已经说得一清二楚;甚至著名“爱的使徒”约翰也说,不要为那些犯“至于死的罪”的祷告了(约一5:16-17)。其实所有罪都是至于死的(罗6:23),显然约翰所说的是无法挽回的罪,即再也没有献祭或者饶恕了。可见这是指故意犯罪,而其中最为严重的就是背道,属于罪大恶极。

会不会是这些故意犯罪的人对神的态度非常刚硬,拒不悔改,自行断绝了得怜悯和饶恕的机会?若是这样,那么一个人若还愿意真诚悔改,可见他并没有心硬到一个地步,失去了蒙怜悯和饶恕的机会。神鉴察我们内心。

(3)仔细查考“故意犯罪”的意思

我们需要深思细查“故意”和“罪”这几个字,好透彻明白故意犯罪这一严重问题。

“故意”

同义词是有意、存心、蓄意,都跟人的意愿或意志有关。人若罹患精神疾病或者精神错乱,丧失了自主意愿的能力,那么他的行为不必承担法律责任。同样,我们若没有自由意志,就也无需在神的审判宝座前为自己的行为负责。“故意”一词就表明,他起码有一定的自由意志。

强调人没有自由意志,就是在强调人犯罪不必承担责任。但圣经要求人为自己的罪负责,而且必须受罚。圣经从未考虑过“人丧失了自由意志”这种借口。

有些人误以为,罗马书7章特别是15-19节是在说人丧失了自由意志。仔细读一读这段话,其实恰恰相反,这里描述的是这人在罪的辖制下行不出所愿意的善,结果是“我所愿意的善,我反不作;我所不愿意的恶,我倒去作”(罗7:19),不禁望“善”兴叹。15节也发出了同样的悲叹:“我所愿意的,我并不作;我所恨恶的,我倒去作。”他的意愿是自由的,却不能将自己所意愿的践行出来。18节也清楚表明人能够立志:“立志为善由得我”。问题不在于立志,而在于行:“行出来由不得我”(罗7:18)。

不妨以囚犯为例来讲解这一真理。他的身体遭到监禁,他的意志依然是自由的。高墙限制了他的行动,却限制不了他的所思所愿。很多基督的门徒身陷囹圄多年,但从未丧失对基督的委身与热爱。敌人可以囚禁他们的身体,却征服不了他们的意志。同样,很多政治犯虽然长年遭受囚禁,依然持守自己的信念,不改初衷。

这就是罗马书7章所说的真理。无论是根据圣经还是按照人的经验,都不能说非基督徒必定作奸犯科、偷盗谋杀,事实并非如此。未重生的人若只能行恶,不能向往善,那么世俗法庭也不该实施审判。况且未重生的法官也自身难保,怎能主持公道呢?事实是,未重生的人也可以是奉公守法的好公民。

保罗说“我所愿意的,我并不作;我所恨恶的,我倒去作”(罗7:15),他是什么意思呢?这个问题就引出了第二个字:罪。

“罪”

需要准确明白“罪”在这整段经文中的意思。“善”与“恶”是罗马书7章的显著字眼(罗7:19,21),可见保罗关注的是属灵现实,并非律法问题。属灵的事情是内在的,是与“内人”或者人的灵息息相关。而律法是外在的,管不了人的所思所愿。

明白了属灵与律法、内在与外在之间的区别,就不难明白,原来人表面上可以是守法公民,里面却是个可怜的罪人。

保罗一丝不苟地遵守律法,在律法上无可指责(腓3:6);但他在罗马书7章悲叹:自己依然摆脱不了罪的枷锁。有的人不能区分两种层次的生命(守律法的生命对比属灵的生命),就认为使徒这两番话自相矛盾;其实根本没有矛盾。

什么是罪?律法上的定义跟属灵层面的定义截然不同。属灵层面上罪的定义,要根据两大诫命来理解:爱神和爱人如己(太22:37-40,可12:29-31)。圣经中爱不仅是情感问题,更是意愿问题,正如遵行这两大诫命也是意愿问题。而且这两大诫命在本质上是属灵的。爱是不能靠制定一条律法而实现的。惟有里面有神的生命,我们才会有神的爱。我们靠这新生命的能力,去活出神呼召我们活出的爱的生命。

法律可以规范人的行为,却不能提供能力,帮助人在属灵层面上行出来。所以法律所制定的道德规范,往往是禁止性的陈述:“不可……”。可见法律无法界定人的内心或属灵生命,只能规范人的外在行为。而爱是内心和意愿的问题,爱以及爱的果子不受法律规范,所以保罗说:“这样的事,没有律法禁止”(加5:23)。

由此可见,“故意犯罪”之所以是重罪,因为这是在属灵层面上犯的罪。这不只是一种外在行动,更是发自这人的内心深处,他心甘情愿这样做。

(4)故意犯罪的危险实例

最重要的是,我们脱离了负罪感以及罪的权势后,千万不要故意滥用了我们在基督里的自由。身为耶稣的门徒,我们已经得到能力去克服试探,击退恶势力。然而这一切都阻挡不了我们故意选择犯罪,最终落入罪中。那些对主委身不完全的人,尤其会面临这种危险。

我想用《每日点滴》(Daily Gleaner, 1984年2月10日版)的一篇新闻报导,阐释这个道理。这是我在牙买加期间随手翻阅的一份报纸,上面有一篇讲述墨西哥一位前警察局长的报导。他任职警察局长期间极其富有,不禁引起了当局怀疑。他拥有两座大庄园,十七匹纯种马,十九辆珍藏轿车,一大批藏匿武器,一座招待客人的豪华迪斯科舞厅。其中一座庄园就坐落在一个度假城里,内设喷泉、雕塑,甚至浴室里的器具都是镀金的。

他在纳税表上申报的净资产为六十万美元。相比大多数人,六十万美元已经相当可观;然而他的真正财产至少是一千二百五十万美元。一个领取公务员薪水的人竟如此富有,实在是一桩丑闻。事件曝光后,墨西哥这个穷国家举国哗然。

他的主要助手出版了一本书披露他的劣迹。这位警察局局长时不时地会举办派对,并且征调警队直升机接载三百多位客人,还肆无忌惮地挪用公款为这些活动买单。他纵容手下警员受贿。墨西哥市的司机为了避免收到交通违规罚单,只好经常贿赂警察。墨西哥市交通非常拥堵,往往很难找到停车位,通常的解决办法就是违规停车,然后给巡警一点贿赂。警员们会层层瓜分这笔钱,这位局长也会得到一份。他还从其它渠道得到大笔贿赂。

该书披露了这位局长如何参与诈骗、谋杀以及毒品走私。作者承认自己依照局长的指令,参与了几起谋杀案。这位局长自恃身居要职,莫敢谁何。调查人员去逮捕他的时候,却扑了个空。他已经携巨款逃之夭夭。

身为一名执法高官,本应保障市民和穷人的权益,他却监守自盗,盗取了一千二百五十万美元。这位执法高官成了最大的恶棍。

问题出在了哪里呢?是不是这人抱着升官敛财的初衷而加入了警队?是不是他从一开始就打算监守自盗?还是说他抱着法治与公义的崇高理念而加入警队,成了一名警官;然而试探一来,他招架不住,最终成了罪魁?他是哪一种情况呢?他起初就是个罪犯,抑或他是个禁不住诱惑的警官?我们如何分析这个问题呢?

他当初加入警队的真正动机如何并不重要,重要的是结局。无论他起初就是个罪犯,还是本为诚实人,他最终是成了罪犯。

以西结书33章13节说,义人转而犯罪,他所行的义都不被记念,他必死亡。他起初可能是个义人,但若最终行了恶,就必被视作恶人而受审判,并非义人。

这位局长无论是哪种情况,追根究底都是委身的问题。也许当初一腔热血加入警队,年深日久而失去了初心;也许当初就是三心二意;或者根本没打算要忠于职守。这一切其实没有什么分别了,因为最终都是殊途同归。

(5)部分委身最终会故意犯罪

人为什么会故意犯罪呢?问题在于意志(或意愿)。故意犯罪就不再有赎罪祭了(来10:26),那么如何防范这致命的反转呢?只有一条路:我们的意志必须完全降服于神,并且靠神的恩典持之以恒。这绝对至关重要。“凡住在他里面的,就不犯罪”(约一3:6)。

要确保你的意愿与神的旨意完全一致。完全委身就是:你每一个心愿,你生命的方方面面,都必须毫无保留地交托给神。如果没有这样做,那么终有一天你可能故意犯罪。

多少基督徒声称对主委身了,其实只是部分委身?也许你的部分意愿——大概百分之九十的意愿——交托给神了,却保留了百分之十。一旦面临犯罪的试探与压力,最终你就会屈服。正所谓“一环薄弱、全盘皆输”。如果百分之十的城墙倒塌了,让敌军有了一道突破口,这座城还能坚持多久呢?

部分委身的人其实没有委身,因为他自己决定哪些交托,哪些保留。他是自己生命的主人,并非神。部分委身难免落入自欺的险境,因为你声称委身了,实则不然。一旦面临试探或逼迫,你就会溜之大吉。

完全委身意味着破釜沉舟,不再退回世界和被罪辖制的旧生命。手扶着犁就不再向后看(参看路9:62)。往事如烟,烟消云散。忘记背后,努力面前。我踏上了一条单行路,勇往直前。

然而部分委身的人就像罗得的妻子一样(创19:26,路17:32),不停地向后看。一旦处境越来越难,就从后门溜走了。

为什么很多婚姻以离婚告终?如果丈夫和妻子彼此完全委身,怎会离婚呢?然而他们都是部分委身,一旦婚姻触礁,就打开了逃生门。当初若是彼此完全委身,就不会有分居和离婚的念头。委身就是委身,我会坚持到底。即便得不到相应的回报,我也会爱到底。

有些人选择“试婚”。如果婚姻不大合适,就离婚,好像扔掉一双鞋一样。但婚姻不像鞋子一样可以试穿。有些人想“试一试”基督徒生命。现在很多产品都有试用期,不满意可以三十天之内退货退款。但基督教更好,随便你试用多久。最终你不喜欢了,只管退货。何等荒唐!

主说:“手扶着犁向后看的,不配进神的国”(路9:62)。基督徒千万不要一见到前路艰难,便奔向出口,自我淘汰。选择逃离就是故意犯罪,是当众羞辱神的名。离弃神就是背道。

要在神面前省察我们的委身。保罗劝勉说:“人应当自己省察”。我们若定时省察自己,特别是来到主的桌前领受圣餐的时候(林前11:28),就会受益。愿诗人的祷告也成为我们的祷告:

12谁能知道自己的错失呢?愿你赦免我隐而未现的过错。13求你拦阻仆人不犯任意妄为的罪,不容这罪辖制我,我便完全,免犯大罪。(诗19:12-13)

《完》

 


[1] 例如利未记1:4, 4:20, 5:6, 6:7, 9:7等等。所有这些参考经文中的“赎罪”一词,皆译自希伯来文kaphar。它在利未记出现44次,整本旧约出现121次。所以纵观该字的出现总数,超过三分之一是在利未记,而仅在利未记16章就有13次;民数记有17次。

[2] 保罗书信中“成圣”和“成为圣洁”的用法,与希伯来书的用法一样。哥林多前书6章11节说,“但如今你们奉主耶稣基督的名,并藉着我们神的灵,已经洗净成圣称义了”。“成圣”在“洗净”之后、“称义”之前,可见罪得洁净是因为耶稣的宝血。哥林多前书1章30节先说“圣洁”,再说“救赎”,因为我们要“成为圣洁,才能得救”(帖后2:13)。“基督藉着永远的灵,将自己无瑕无疵献给神”,他的血洗净了我们,让我们成为圣洁,好“侍奉那永生神”(来9:13-14)。成圣是得救的关键,因为“非圣洁没有人能见主”(来12:14)。

[3]《旧约神学字典》(Theological Wordbook of the Old Testament, R. L. Harris, G. L. Archer Jr, B. K. Waltke, Moody Press, Chicago, Illinois, 1980)给chatta下的定义是:“错失,迷路,犯罪,产生内疚……”。接下来又说:“该字根的基本意思是迷失目标或者迷路。”

[4] 关于“甘心祭”,除了标准圣经辞典外,也可参考《旧约献祭礼拜》(Sacrificial Worship of the Old Testament,Baker 1980, 262页, J. H. Kurtz著, J. Martin翻译)。这本书虽然成书时间比较早,但仍然很有帮助。